(2024)粤011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广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广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恢144号
梁广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广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你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一栋2梯1403房、1404房、1405房、1406房共四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后,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参考价为14621220.67元。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询价报告,本院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已满十五日,视为你收到。因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四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执恢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广镇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521号星河湾星河6号园一栋2梯1403房、1404房、1405房、1406房共四处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评估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三、如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出价仍流拍,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