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38号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誉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孟赐、陈森、廖素英、黄海燕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5-27 09:59:4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38号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誉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孟赐、陈森、廖素英、黄海燕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38号
陈森、廖素英、黄海燕:
关于广州众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誉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孟赐、陈森、廖素英、黄海燕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易孟赐、陈森、廖素英、黄海燕为案件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