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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427号许明良与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钢、彭海波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5-27 10:48:5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27许明良与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钢、彭海波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27

彭钢:

关于许明良与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钢、彭海波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彭钢、彭海波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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