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70号广州番禺区乐乐包装制品厂与银港国际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城、张贺、谢树善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5-28 14:39:4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70号广州番禺区乐乐包装制品厂与银港国际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城、张贺、谢树善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70号
张城、张贺、谢树善:
关于广州番禺区乐乐包装制品厂与银港国际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城、张贺、谢树善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张城、张贺、谢树善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