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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影嫦、许文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8 14:40:34 来源:

2021)粤0113执恢33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影嫦、许文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粤0113执恢332之二

魏影嫦、许文迪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影嫦、许文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执恢332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书副本一式两份,由本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本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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