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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137号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德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丹凤、霍福财、黄表贤与钟朝阳、陈楚贤、刘四辉、杨竹、张弛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6-05 10:13:3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37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德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丹凤、霍福财、黄表贤与钟朝阳、陈楚贤、刘四辉、杨竹、张弛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37

刘四辉:

关于东莞市盛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德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丹凤、霍福财、黄表贤与钟朝阳、陈楚贤、刘四辉、杨竹、张弛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钟朝阳、陈楚贤、刘四辉、杨竹、张弛为案件被执行人,钟朝阳、钟丹凤、陈楚贤对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刘四辉对广东敏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竹、张弛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原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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