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32号申请人徐慧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番禺石楼家宝木制品公司、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2 14:32:2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32号申请人徐慧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番禺石楼家宝木制品公司、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32号
广州番禺石楼家宝木制品公司、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慧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番禺石楼家宝木制品公司、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粤0113执异53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变更徐慧仪为本院(2008)番法执字第2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