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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执恢2645号申请执行人吴雄忠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6-14 10:21:05 来源:

 

 

2023)粤0113执恢2645号申请执行人吴雄忠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执恢2645号之二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雄忠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查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14235号以及(2022)粤01民终211682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023)粤0113执恢2645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0113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113财保730-1164号民事裁定书对下列机器设备的查封,具体规格型号、存放位置以(2022)粤01民终14235号以及(2022)粤01民终211682116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为准:3台在线式自动光学检测仪(型号:VCTA-S810,出产厂商:深圳市振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机器序列号分别为:ZHX2020072900477523ZHX20200729Y1024523ZHX20200729Y3001523)、1条整线(包括上板机1台、印刷机1台、SPI1台、接驳台3台、高速贴片机3台、移裁机2台、回流炉1台、炉后AOI1台)、WH-DH-650自动点焊机2台。因你单位(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罗家村)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北村文秀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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