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8134号申请执行人何思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潘福、潘绿保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4 10:22:1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3)粤0113执8134号
申请执行人何思远、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潘福、潘绿:
申请执行人何思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叶志明、胡凤霞、叶金秀、袁贱苟、叶根凤、潘福、潘绿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叶志明、胡凤霞提供作为抵押物,登记在案外人郭应财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锦绣花园西区水云居5座2梯1002房。现被执行人胡凤霞向本院申请唯一住房租金保障,并申请先行发放5万元(作为唯一住房租金的一部分)。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先行发放5万元给被执行人胡凤霞。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黄杰波、叶锐光 联系电话:020-3912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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