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吴飞飞与被执行人刘政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7 16:31:12 来源: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2023)粤0113执1443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飞飞与被执行人刘政明民间借贷纠纷(2023)粤0113执1443号一案,依据本院(2024)粤0113执异179号执行裁定,本案需向被执行人刘政明及其所扶养家属发放2023年2月10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9日止合计15个月的生活费55710元。因被执行人刘政明指定案外人巩娟荣的银行账户收取上述生活费,本案拟向案外人巩娟荣发放上述生活费55710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吴春燕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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