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22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星与被执行人邓文文、锋味(广州)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6-18 10:58:0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22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星与被执行人邓文文、锋味(广州)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2号
锋味(广州)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邓文文、余月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星与被执行人邓文文、锋味(广州)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家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余月宾、陈泽旋为(2023)粤0113执99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4)粤0113执异322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锋味(广州)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天益大道3号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UYB3Y。法定代表人:邓文文。邓文文,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澜河镇葛坪村委会杉木岭村999号。余月宾,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澜河镇澜河村委会墟上村017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吴家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