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24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成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6-18 11:01:4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24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成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4号
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郭亦龙、李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成与被执行人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志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亦龙、李玲为(2023)粤0113执106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4)粤0113执异324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景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源路一巷一横巷1号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LPP6F。法定代表人:郭亦龙。郭亦龙,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澧阳社区居委会1组。李玲,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二路1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林志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