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2024)粤0113执异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72号
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3执23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 年5 月17 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清香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76号411室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UDBFN3N。法定代表人:王宗和。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埔后里17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UN3QC6L。法定代表人:邵凤成。)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追加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3执23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