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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3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飞猪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6-18 11:03:24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28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飞猪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8

广州市飞猪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飞猪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周健梁、钟志杰为(2022)粤0113 执10743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市飞猪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沙涌村段19号(厂房)一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T9J6H。法定代表人:关健荣。]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8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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