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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32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枫晴服装厂与被执行人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6号
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宋桂英、广州欧雅网络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枫晴服装厂与被执行人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枫晴服装厂向本院申请追加宋桂英、广州欧雅网络有限公司、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 执12885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4)粤0113执异326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恒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39号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R1YXK。法定代表人:宋桂英。宋桂英,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北宅仔北村11号。广州欧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39号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CF97W。法定代表人:卢桂丽。优创优品(广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39号B栋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BFWX7。法定代表人:黄传志。)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枫晴服装厂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