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2024)粤0113执异3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1号
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清漫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市清漫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3执121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5月17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广州永蜂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市清漫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均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迎富街60号整栋B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G2FXG。法定代表人:吕愿辉。广州市清漫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迎富街60号B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2JQX6。法定代表人:吕愿辉。)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追加广州市清漫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3执121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清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