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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莫尧文与被执行人谢雷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9 10:06:20 来源:

2023)粤011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莫尧文与被执行人谢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3执恢266

谢雷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尧文与被执行人谢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312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谢雷华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臻龙路8号利信花园9603房,拍卖成交价为657825元。拍卖款优先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6578元后尚有651247元可分配。根据本院(2021)粤0113民初20692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钟丙凤对于上述房产享有50%的产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835号案来函要求将提取钟丙凤在本案的拍卖款项,即提取上述房产拍卖款中的325623.5元至(2021)粤0606835号案;故本案可供分配房屋价款为325623.5元;另关联案(2023)粤01131326号案执行到应退付被执行人谢雷华的案款12964.63元,转入本案一并分配,连同本案扣划被执行人谢雷华名下的存款12119元,故本次可供分配款项共计350707.13元。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梁浩贤、乔彦宽、吴光辉、李贤鹏、刘剑扬、罗榕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罗光贸来函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35908元,依法优先受偿。二、各债权人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可分配款项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尚有314799.13元,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息1875971.32元,本院按普通债权本息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16.78%。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莫尧文本次受偿金额为:562967.69元×16.78%+诉讼费11736=106202元。

二、债权人梁浩贤本次受偿金额为:155490.28元×16.78%+诉讼费3032=29123元。

三、债权人乔彦宽本次受偿金额为:229533.06元×16.78%+诉讼费4324=42840元。

四、债权人吴光辉本次受偿金额为:134942.48元×16.78%+诉讼费2670=25313元。

五、债权人李贤鹏本次受偿金额为:317754.08元×16.78%+诉讼费5486=58805元。

六、债权人刘剑扬本次受偿金额为:291916.69元×16.78%+诉讼费5146=54130元。

七、债权人罗榕志本次受偿金额为:123644.88元×16.78%+诉讼费3514=24262元。

八、债权人罗光贸本次受偿金额为:59722.16元×16.78%=10021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谢雷华(谢雷华,男,1976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像形乡高田村高田组18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谢雷华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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