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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湘龙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良才、陈惠仪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9 11:17:4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32申请执行人王湘龙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良才、陈惠仪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32

广州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罗良才: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湘龙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14190]案中,王湘龙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湘龙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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