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江与被执行人广州美斯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福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贵兰、刘秋连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9 11:18:17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江与被执行人广州美斯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福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贵兰、刘秋连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29号
刘秋连: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江与被执行人广州美斯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福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4005号]案中,张秀江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江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