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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46号申请执行人仇梦杰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蓝东明、陈大东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19 11:19:0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6申请执行人仇梦杰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蓝东明、陈大东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6

陈大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仇梦杰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3678]中,仇梦杰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蓝东明、陈大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蓝东明为(2017)粤01133678号案的被执行人,蓝东明在未出资63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陈大东为(2017)粤01133678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大东在未出资27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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