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号异议人中山市隆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丰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
(2024)粤0113执异5号异议人中山市隆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丰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号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丰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23)粤0113执341号案]中,中山市隆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341号案对番禺区沙湾镇中良路22号房1楼、番禺区石楼镇莲港大道126号1梯102房租金(承租人:陈茂锋)的冻结执行。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隆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