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宝信建工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9 11:22:4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宝信建工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16号
广东省宝信建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等一案[(2023)粤0113执10679号案]中,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10679号案对异议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854、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900、3262账户的查封、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