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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执恢2028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强与被执行人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0 09:46:19 来源:

2023)粤0113执恢2028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强与被执行人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3执恢2028

何海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耀强与被执行人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海燕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岗东村的分配权益及被执行人何海燕名下持有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上述款项共计56080元。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陈结欢,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3)粤0113执恢202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13092元,依法优先受偿。二、债权人陈耀强、陈结欢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本次扣划款项扣除第一项优先受偿费用后,尚有42988元待分配。关于债权分配比例,鉴于被执行人名下长期有村的股份权益需要分配,故在此次及今后的可执行分配款中,均按照各债权人目前债权本金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本金金额的比例受偿,即债权人陈耀强分配比例为26.6%、债权人陈结欢分配比例为73.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本院(2021)粤01138739号案,本次受偿金额为:诉讼费7664元及执行费50元。

二、本院(2021)粤011310752号案。本次受偿金额为:诉讼费5299元及执行费79元。

三、债权人陈耀强本次受偿金额为:42988元×26.6%-执行费72=11362.8元。

四、债权人陈结欢本次受偿金额为:42988元×73.4%-执行费373=31180.2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何海燕(何海燕,女,1974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岗东村段4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海燕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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