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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执恢2115号申请执行人邓辉义与被执行人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0 09:51:13 来源:

2022)粤0113执恢2115号申请执行人邓辉义与被执行人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13执恢2115号之一

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辉义与被执行人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438.45元。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廖广慕、杨海华要求参与分配。因可分配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2)粤0113执恢2115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债权人邓辉义、廖广慕、杨海华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扣划款项97438.45元,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息423016.24元,本院按普通债权本息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23.0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邓辉义本次受偿金额为:172154.21元×23.03%-执行费495=39152.11元。

二、债权人廖广慕本次受偿金额为:94615.72元×23.03%-执行费227=21563元。

三、债权人杨海华本次受偿金额为:156246.31元×23.03%-执行费440=35543.5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迎宾路115号首层(部位:自编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356204Y,法定代表人:李光耀;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62658P,法定代表人:张浣纱;李跃明,男,199010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玉西村瓜坪村民小组;蔡觅,女,19772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沙溪镇汇源社区宝珠中路17号;蔡叶,女,19792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兴宁社区西正街2号;陶帅,男,19879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21401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道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李跃明、蔡觅、蔡叶、陶帅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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