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15249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10:05:20 来源:
(2022)粤0113执15249号
(2022)粤0113执152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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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曾向你单位发出关于尽快领取剩余执行款的通知,内容为:你单位在本院有多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拍卖了你单位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三莲坊工业路10号、12号的资产设备一批,并足额清偿了你单位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所负债务,现剩余执行款148230.86元。你单位须于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出具领款函(载明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且收款户名必须为你单位),否则款项不能退付你单位的后果及损失由你单位承担。本院曾邮寄上述关于尽快领取剩余执行款的通知给你单位,但未能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关于尽快领取剩余执行款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