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2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荆华工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2:55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2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荆华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5号
郑献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荆华工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琴、杨红、郑献燕为(2023)粤0113执97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5月17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焕伟、被执行人广州市荆华工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琴、杨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俊均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郑献燕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郑献燕,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梅花镇坛司村委会榨木洞上村组29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李琴为(2023)粤0113执97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荆华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广东恒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