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23号申请执行人黄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2024)粤0113执异323号申请执行人黄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23号
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岑春高、陈汉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岑春高、陈汉源为(2023)粤0113执146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4)粤0113执异323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5月17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黄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静屏,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岑春高、陈汉源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东园路二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CXE63。法定代表人:岑春高。岑春高,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清河田头村一组31号。陈汉源,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黎明下清湖村62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0113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岑春高为(2023)粤0113执146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岑春高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6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陈汉源为(2023)粤0113执146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岑春高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春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