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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334号原告蔡绮云与被告伍良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3: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334号原告蔡绮云与被告伍良瑞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34

伍良瑞:

本院受理的蔡绮云与伍良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已产生的医药费595.2元、误工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7日下午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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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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