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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951号原告谢之恒诉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4:5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3951号原告谢之恒诉被告张杰一案

 (2024)0113民初3951

张杰 :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之恒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395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之恒赔偿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谢之恒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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