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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782号原告吴承锋诉被告高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5:2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2782号原告吴承锋诉被告高庆祥一案

 (2024)0113民初2782

高庆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承锋诉你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278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庆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停运损失700元给原告吴承锋;二、驳回原告吴承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高庆祥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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