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33号申请人广州协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4:12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33号申请人广州协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533号
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中,(申请人)广州协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11)穂番法执字第301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533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协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