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执异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欣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诗琦、李宏宇、罗友、姜长露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6 12:19:5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9申请执行人广州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欣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诗琦、李宏宇、罗友、姜长露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9

李诗琦、李宏宇、罗友、姜长露、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欣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欣宿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4414]中,广州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诗琦、李宏宇、罗友、姜长露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诗琦为(2021)粤01134414号案的被执行人,李诗琦在未出资34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李宏宇为(2021)粤01134414号案的被执行人,李宏宇在未出资51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施洋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广州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