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04号异议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谷山(云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纠纷
(2024)粤0113执异404号异议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与原案申请执行人谷山(云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404号
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谷山(云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纠纷一案[(2023)粤0113执16441号案]中,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16441号案对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银行账户(尾号6832)中款项823087.62元的冻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3)粤0113执16441号之一裁定书、复议申请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执异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L.解除对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3087.62元的冻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