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645号原告胡亮旗、周友华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大山学校、广州豪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7 09:32: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645号原告胡亮旗、周友华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大山学校、广州豪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645号
广州豪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亮旗、周友华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大山学校、广州豪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亮旗、周友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91.04元由原告胡亮旗、周友华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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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