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2589号原告广州迈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泉、重庆以爱之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7 09:33:19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2589号原告广州迈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泉、重庆以爱之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2589号
李永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迈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泉、重庆以爱之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李永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迈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3148元及利息(以103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广州迈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687元(受理费2594元、保全费1093元),由被告李永泉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