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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841号原告吴育华与被告林文龙等人(2024)粤0113民初4841号原告吴育华与被告林文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7 14:03: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841号原告吴育华与被告林文龙等人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841

林文龙:

本院受理的吴育华与林文龙、卢柏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一、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车损失等合计518984.29元;其中由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连带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二连带赔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由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已先行垫付的费用。具体需返还的费用应以被告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6日下午4: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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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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