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729号原告李建昌与被告伦阅康、黎嘉俊、李宇豪、邓梦秋、广州市星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8 10:31:5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729号原告李建昌与被告伦阅康、黎嘉俊、李宇豪、邓梦秋、广州市星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729号
伦阅康、黎嘉俊、李宇豪、邓梦秋、广州市星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昌诉被告伦阅康、黎嘉俊、李宇豪、邓梦秋、广州市星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伦阅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建昌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总计2266.28元;二、驳回原告李建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