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03号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8 10:32: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03号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03号
周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明诉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建明支付误工费2400元;二、驳回原告吴建明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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