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61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倩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14:09:38 来源:
(2023)粤0113执161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倩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3)粤0113执16107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执行人:陈倩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倩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5月7日依法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成交,所得价款998880元,本次拍卖辅助费用9989元,被执行人陈倩贞对上述房产过户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29966.4元,并为被执行人保留六年的租金补助43200元。本案将向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退付拍卖辅助费9989元,向买受人孙岩退付其垫付的税费29966.4元,向被执行人陈倩贞退付租金补助43200元。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本公示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公示完毕)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