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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3418号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2 14:38: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418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418

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77778元及利息,利息以777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从20219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112日为8960.03元,以上本息为86738.0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21日下午4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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