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铭、姚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0:50 来源:

2024)粤0113332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铭、姚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3322

李铭、姚荣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铭、姚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李铭、姚荣芬名下按份共有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兴路蓝翠街123号一座8201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后,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参考价为1083227.50元。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询价报告,本院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已满十五日,视为你收到。因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3322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铭、姚荣芬名下按份共有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兴路蓝翠街123号一座82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36755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36756],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评估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三、如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出价仍流拍,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