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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462号原告晏光钱与被告李勇坤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1: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462号原告晏光钱与被告李勇坤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462

李勇坤:

本院受理的晏光钱与李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350元及利息(以29350元为基数,自20224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33日为1427.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27日下午5: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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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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