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6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彦东、梁桂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0:37 来源:
(2023)粤0113执16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彦东、梁桂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3)粤0113执16305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执行人:蒋彦东。
被执行人:梁桂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彦东、梁桂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蒋彦东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283号4栋1303房产,成交价格2152140元。本次拍卖辅助费用21521元,被执行人蒋彦东对上述房产过户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64564.2元,并为被执行人保留六年的租金补助97200元。本案将向深圳市简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付拍卖辅助费用21521元,向买受人易成退付其垫付的税费64564.2元,向被执行人蒋彦东退付租金补助97200元。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本公示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公示完毕)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