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6725号韩锦华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4:30 来源:
关于韩锦华罚金一案
(2024)粤0113执6725号
韩锦华:
关于执行你罚金一案,(2023)粤0113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因你(韩锦华,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北洲坊四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405090613)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粤0113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楼执行局接待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麦雄杰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