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69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昊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与被执行人李新桥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4:5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4)粤0113执69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昊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被执行人李新桥、案外人谢晴晴: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昊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
被执行人:李新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昊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与被执行人李新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执行到执行款176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713元可退申请执行人。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故上述余款依法支付至其经营者(谢晴晴)账户。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黄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796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