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808号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鹏迅小吃店、皮芝勇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8:25:21 来源:
(2024)粤0113执4808号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鹏迅小吃店、皮芝勇一案
(2024)粤0113执4808号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鹏迅小吃店、皮芝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与你行政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7)粤7101行审2435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粤0113执4808号立案执行,立案金额60000元。现因你(广州市番禺区洛浦鹏迅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GQDG7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1号商业楼27号。法定代表人:皮芝勇;皮芝勇,男,1960年12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012034334,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柳树镇宝竹村13组。)已停业,法定代表人皮芝勇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