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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468号原告朱林峰诉被告井源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利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5 09:54:5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15468号原告朱林峰诉被告井源鹏一案

 (2024)0113民初15468

井源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峰诉你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利平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3867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26日下午3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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