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3执恢208号
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杨运英存款26951元、黄伟根存款5837元,共计32788元可分配。本院立案执行的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参与分配。因扣划存款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15427元,依法优先受偿。二、两位债权人均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序相同。扣划存款在优先受偿第一项款项后,尚有17361元待分配,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346021.26元,本院按普通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分配比例为5.017%。综上所述,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债权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受偿金额为:195413.61元×5.017%+诉讼费1488元-执行费69元=11223元。
二、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受偿金额为:150607.65元×5.017%+诉讼费13939元-执行费222元=21273元。
注:零星余款转为执行费。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因被执行人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杨运英,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塘路莲塘大街七巷32号;黄伟根,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塘路莲塘大街七巷32号;谭转好,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塘路莲塘大街十三巷4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运英、黄伟根、谭转好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