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优粤家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伟潮、杜艮欢追加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7:05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优粤家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伟潮、杜艮欢追加被执行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异495号
广州市优粤家科技有限公司、吴伟潮、杜艮欢: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优粤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吴伟潮、杜艮欢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执异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桂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本联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