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28号原告占文波与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2: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28号原告占文波与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28号
谭广逵
本院受理的原告占文波诉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谭广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占文波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277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949元,工资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zdqz